一、结伙偷越国境,四人边境被抓面临公诉
2020年3月,被告人甲、乙、丙、丁结伙,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云南省A县B镇某地点偷越国境至缅甸某镇,后又原路返回。驾车返程途经云南省C县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并抓获。公诉机关以偷越国境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他们构成偷越国境罪,虽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但仍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丙委托了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圆律师为其辩护。杨子圆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拥有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
二、律师介入,多维度了解案件确定辩护思路
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她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与被告人丙沟通案件细节,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经过。结合案件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杨子圆律师确定了针对性的辩护思路。她准备从多个方面为被告人丙进行罪轻辩护,为接下来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三、庭审交锋,律师多项罪轻辩护意见受重视
庭审中,杨子圆律师提出多项罪轻辩护意见。一是指出被告人丙具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主动交代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强调被告人丙系初犯、偶犯,日常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无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三是表明被告人丙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四是提及被告人丙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宜长期羁押,请求法院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杨子圆律师就这些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相关意见得到法庭的重视和审查。
四、一审判决,部分辩护意见获采纳终定刑罚
云南省A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认定四被告人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采纳了杨子圆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丙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同时,法院对其余三名被告人亦作出相同量刑,对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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