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王X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豪车发生事故,送至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并支付78万元维修费。然而,车辆未维修完毕就被擅自开走,王X要求返还费用,却遭被告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抗辩,王X陷入维权困境。此时,辽宁大连刘瑶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此案。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任职于全国知名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
主体资格认定
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证据。面对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刘瑶律师从事实出发,梳理王X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明确王X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修理合同关系。同时,第三人也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这进一步证明了王X的主体适格性,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违约行为判定
在确定主体资格后,刘瑶律师聚焦被告的违约行为。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刘瑶律师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发现被告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就放任车辆被开走,这显然构成根本违约。她在法庭上有力地阐述了这一观点,为原告主张返还维修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返还金额确定
对于返还金额,王X庭后确认部分维修项目已完成,自愿放弃对应费用187,865元。刘瑶律师根据这一情况,准确计算出应返还款项为592,135元,并主张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终,法院支持了刘瑶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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