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到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让工人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也未登记造册,更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毕X被刑事拘留后,他的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帮他的律师。这时,他们找到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王铖律师在受理该案后,开始深入了解情况。他发现,毕X于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本人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王铖律师还发现,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王铖律师将这些情况整理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最终,经过努力,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相关部门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毕X和他的家人得知这个结果后,激动不已,对王铖律师充满了感激。
记住这几点:第一,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尽早介入,这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了解法律的追诉时效很重要,不同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不同,要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法律是公正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法律难题不要慌张,找对专业的律师,就能为自己争取到公正的结果。本文案例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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