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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辩护策略:如何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免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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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1 · 12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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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虚假诉讼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证据认定、主观故意判断等存在诸多挑战。贾超颖律师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他凭借精准辩护策略,深入分析案件构成要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展现出专业优势。
虚假诉讼案辩护策略:如何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免监禁

虚假诉讼这类案件不仅干扰司法秩序,在处理上也面临诸多难题。从主观故意的认定到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都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承办了数千件刑事案件,尤其在虚假诉讼等犯罪类型上有着独特的处理方法。

案件背景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朱XX、郑X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朱XX为收回投入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

辩护策略制定

贾超颖律师作为郑X的辩护人,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他指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贾超颖律师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些经历让他在分析案件时更加精准。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

在本案中,贾超颖律师凭借其精湛的法律服务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充分体现了他“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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