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作为律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有深入研究。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案标的大、主体多元、法律适用复杂,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需多领域专业知识。在这样的法律实务环境下,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处理了众多此类案件,为投资者挽回大量损失。
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2020年X月XX日,大连证监局对天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0XX号。原告王某某作为天某公司证券投资者,认为自己因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于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8192.71元,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2.46元、印花税8.1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然而,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该行政处罚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标准的发现与运用
徐晓律师接手案件后,连续三个晚上在办公室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例资料。他注意到本案系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生效。徐晓律师仔细研读示范判决,发现其中确立了“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的赔偿标准。他分析认为,示范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既然是同一系列案件,那么在赔偿标准上应当具有一致性。
说服法官与案件胜诉
徐晓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官详细阐述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他指出,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投资亏损,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应当按照示范判决的标准进行赔偿。起初,被告律师仍坚持其抗辩观点,但在徐晓律师出示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分析后,被告律师陷入沉默。最终,法官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天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8203.36元。至此,原告王某某在徐晓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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