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促结合:经人介绍三天订婚,婚后开启分居模式
原告陈XX与被告卢XX于2011年2月13日经媒人介绍相识,仅仅三天后的16日,二人就按乡俗订婚,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这样仓促的结合,似乎从一开始就为这段婚姻埋下了不稳定的种子。婚后,2012年4月,原告前往广东打工,被告前往浙江打工,两人开始长期分居,联系也不多。卢XX委托了从2012年开始执业、现任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樊梦怡处理此案。樊梦怡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有着丰富的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
二、离婚诉求: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陈XX认为,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分居生活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在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诉讼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樊梦怡律师根据案件情况,为原告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举证,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三、法院查明:婚后初期感情好,争吵后分居仍有联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2年正月双方同往浙江温州务工。但相处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开浙江温州独自前往广东务工。不过,在分居期间双方仍通过手机短信相互联系。这些情况表明,夫妻之间并非完全没有感情,只是在相处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和沟通问题。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感情尚存,驳回原告离婚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虽然有争吵和分居的情况,但期间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相互联系,可见夫妻感情尚存,只是双方缺乏沟通与理解。只要双方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卢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尽管此次诉讼未能达成原告离婚的诉求,但樊梦怡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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