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马先生通过微信和东滨XX公司的职工刘X谈好购车事宜,付了钱后,车由公司选定的物流公司运到西宁。可这运费一涨,让马先生傻了眼。而且,公司一直以要先签买卖协议为由,不给车辆行驶证等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马先生多次起诉,要么被告主体不适格,要么被驳回,他的维权之路充满坎坷。
就在马先生感到无助时,他找到了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尹艳华律师。尹律师自2012年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一线十余载,也处理过不少民事案件,是滨州本土兼具专业资历与实战口碑的资深律师。她仔细研究了马先生的案件,决定为他全力维权。
尹律师面临的困境可不少。首先,东滨XX公司称车辆已交付,运费高低与他们无关,且马先生未主张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返还购车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公司还表示车辆手续未邮寄不影响合同效力,是马先生不签协议违约在先。最后,公司强调车辆交易近两年,贬值严重,若返还购车款有失公平。
面对这些难题,尹律师没有退缩。她指出,运输费用比预计高出166.67%,占到购车款的32%,超出了马先生的预期,而物流公司是东滨XX选定的,他们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车辆办理转移登记需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重要材料,东滨XX未提供这些材料,导致马先生购车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尹律师还收集了刘X在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照片等证据,证明运到西宁的车车牌与公司所说不符。
经过尹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定,东滨XX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存在过错,马先生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东滨XX未经清算即注销,其股东王XX、李X应对马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马先生成功拿回了15000元购车款及利息。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一定要明确各项费用和交付条件,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注销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否则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案例由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尹艳华律师提供(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尹律师在法庭上仗义执言,不管是重大刑事专案,还是普通民事案件,都会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