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聚焦:锁定核心矛盾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局委托,代理其应对广东省某公司的仲裁请求。接手案件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细致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三大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总承包合同》的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证据收集和策略制定指明了方向。
证据拼图:构建完整链条
为了有力反驳申请人的主张,杨龙律师团队系统地梳理了涉案的全部证据。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到《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再到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以及21期按下浮率支付进度款的凭证,每一份证据都经过精心筛选和分析。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是中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方式的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且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会议纪要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此外,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通过这些证据,杨龙律师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庭审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抗辩:精准出击制胜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而且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这也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实操建议
1.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结算条款,特别是涉及下浮率等关键内容,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相关费用按规定处理”这种话,要写清楚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2.对于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要仔细分析其性质和效力,不能盲目认为可以变更合同约定。如果涉及合同变更,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保存好每一笔进度款支付的凭证,这可能成为日后结算争议的重要证据。付款凭证要清晰记录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信息。
4.一旦发生结算争议,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不要自行盲目处理,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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