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同红律师及江某律师代理上诉事宜。李同红律师已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覆盖恋爱析产、涉外婚姻继承等类型,李同红律师据此开展二审案件的事实梳理与法律分析。
涉案房屋系双方恋爱期间为结婚购置,上诉人以自有房产出售款支付155万元首付款,房屋以被上诉人名义办理贷款,总价474万余元。上诉人持续承担还贷义务,并支付相关配套费用,双方共同居住使用。2012年双方关系破裂,被上诉人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上诉人提起诉讼后一审败诉。李同红律师查阅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后,确定二审代理的核心方向,该方向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李同红律师在二审中首先纠正一审焦点错误,明确本案并非婚约彩礼纠纷,而是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形成的共有关系纠纷。李同红律师结合家事析产实务经验,阐述双方共同购房、共同出资、共同居住的事实特征,符合共有关系成立要件。李同红律师系统整合各类出资凭证,完整呈现上诉人的首付款与还贷出资情况,否定被上诉人无依据的赠与抗辩。李同红律师在庭审中援引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提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认房屋份额,李同红律师同时明确,被上诉人诉讼中的单方还贷行为不影响出资比例的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根据核算结果,上诉人出资339万余元,被上诉人出资135万余元,据此确认上诉人71%份额、被上诉人29%份额。本案终审判决明确了恋爱购房的法律定性,李同红律师以实务为导向的办案思路,贯穿案件代理全过程。
李同红律师在北京市婚姻继承析产领域的实务积淀,保障了本案二审代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从争议焦点重构到证据体系完善,从法律条文适用到庭审意见表达,李同红律师均以案件事实为基础,最终推动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为当事人实现财产权利的有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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