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产权争议,因缺乏明确的婚姻关系基础,常面临出资事实认定难、共有关系界定模糊等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中若未能准确呈现案件事实,往往面临败诉风险,而二审阶段律师的证据重构与法律适用能力,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XX与刘XX恋爱购房产权案,就经历了从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的转折。
该案中,李XX出售自有房产支付155万元首付款,以刘XX名义购房并共同还贷,分手后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婚约关系与彩礼性质”为由驳回李XX诉求。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二审,此时李同红律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纠正一审对案件法律关系的错误定性。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1000件案件,其中涉及房产纠纷的家事案件占比约80%。
针对该案,李同红律师首先指出一审的核心偏差:将案件限定于“婚约彩礼”认定,忽视了“共同购房共有关系”的本质。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三类关键证据:一是首付款支付凭证,证明155万元来自李XX出售自有房产的款项;二是还贷记录,显示李XX持续通过转账偿还贷款;三是共同居住证明,佐证双方共同使用房屋的客观事实。这些证据共同形成了“共同出资、共同使用”的完整证据链,符合《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进一步论证:双方虽无婚约,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具备共有关系的意思表示;刘XX主张“出资为赠与”却无任何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也不影响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份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意见,改判李XX享有71%房产份额(实际出资339万余元),刘XX享有29%份额。
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同红律师的办案风格体现了其对家事案件的深刻理解:不同于其他纠纷,家事案件的证据往往分散在日常生活记录中,需要律师具备耐心梳理、系统整合的能力。李同红律师在案件中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结合北京地区法院对恋爱购房纠纷的裁判尺度,通过精准的证据呈现与逻辑论证,实现了二审改判。这种兼顾法律专业与本地司法实践的能力,正是律师在复杂家事案件中发挥作用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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