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剖析
原告鲍某因二被告严某、孙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等,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严某对还款金额有异议,孙某则辩称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证据梳理与庭审交锋
原告提交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严某、孙某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被告孙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协议、原告起诉状副本、严某声明等反驳证据。庭审后,孙某又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双方围绕借款本金实际金额、利息认定及孙某是否担责展开激烈交锋。
三、法律解读与责任判定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告需举证证明现金交付事实。因原告证据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认定借款实际金额为140000元。同时,调整借款期限内利率标准,判令严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因已过保证期间,孙某不再基于保证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对原告保全担保费请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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