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深耕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泗县某工程,中国XX集团承包后将部分标段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互相推诿。于是,张XX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去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后书写答辩状。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有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张XX的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无违法分包情形,宿州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相关标段,刘X是无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均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依据。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给出付款计划。之后公司仅支付15000元,尚欠62687元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好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公司应按月支付工资,其付款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支持了蔡XX的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伤认定与赔偿:劳动者要求工伤保险赔偿,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3.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欠条可作为追讨依据。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过程中,无论是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还是工资的支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遇到纠纷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欢律师,执业多年,擅长民商事等多领域案件,就职于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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