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生活中一个沉重且复杂的话题,很多人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却不清楚法律对于离婚有着怎样的规定。有些人因为不了解法律程序,在离婚过程中吃了不少亏,比如财产分割不合理、孩子抚养权没争取到等。还有些人因为不知道离婚的条件和流程,在痛苦的婚姻中苦苦挣扎。那么,民法典究竟对离婚有怎样的规定呢?
一、协议离婚的规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离婚登记处理表》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比如,小张和小李去申请协议离婚,在冷静期内,小张反悔了,他就可以按照上述流程撤回离婚申请。
二、诉讼离婚的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例如,小王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小赵在离婚时发现妻子偷偷转移了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他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四、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小孙和小周离婚,他们的孩子已经十岁,孩子表示愿意跟小孙生活,法院在判决时就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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