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起于借款纠葛
20XX年XX月,严某、孙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鲍某借款。鲍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微信转账40000元及现金支付,三方约定借款周期4个月。还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20XX年X月1X日,三方补签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等,但之后严某推诿,孙某也因保证责任问题拒绝还款,鲍某无奈起诉。
二、庭上激烈交锋辩论
庭审中,双方围绕借款本金、利息及孙某是否担责展开激烈辩论。鲍某提交多项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严某对还款金额有异议,孙某坚称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且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担责。李斌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反驳对方观点。
三、最终判决维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实际金额为140000元,调整借款期限内利率。因已过保证期间,孙某不担责。最终判决严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驳回鲍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斌律师成功维护了鲍某合法权益,彰显其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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