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法学专业出身开启法律执业之路
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19年起,他开始在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服务地区为达州,联系地址位于达州渠县天星镇文峰大道揽月庭3S-1-3。
二、执业成果:承办超300案积累深厚实务经验
执业至今,许青山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深耕细作,具备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以“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而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为执业理念,不断践行着法律人的职责。
三、职务担当:律所副主任肩负更多责任
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他不仅要处理自己的案件,还需承担起律所的部分管理工作,在推动律所发展和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典型案例:累犯涉持械聚众斗殴案精准辩护获轻判
20XX年X月XX日晚,当事人周X与他人在四川省X县某KTV内因债务纠纷引发口角,进而升级为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聚众斗殴,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且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被认定为累犯,面临从重处罚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许青山律师作为周X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论证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针对大厅后续冲突,提出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归为聚众斗殴延续;结合周X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提出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
五、案件结果:法院采纳部分意见实现量刑减让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累犯情节成立,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采纳辩护人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量刑。最终,法院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周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累犯从重基础上实现显著量刑减让,未顶格判处,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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