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里,证据是定案的关键依据。然而,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果将这些证据用于案件审理,很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影响司法的公平正义。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哪些非法证据是应当被排除的呢?这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比如,在某起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的殴打、折磨,逼迫其承认犯罪事实,这种通过暴力手段获取的供述就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这种方式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可能导致虚假供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例如,侦查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所收集到的物证就可能面临被排除的情况。因为程序的合法性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前提,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影响其证明力。
三、重复性供述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作出了有罪供述,之后在没有更换侦查人员且同样的压力下又作出了相同的供述,那么这些重复性供述就应当被排除。
四、非法取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监听等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应当排除。例如,为了获取证据,私自安装窃听器在他人家中进行监听,所获取的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住宅安全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对于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争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对案件走向的影响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理清后续流程,让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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