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各类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股东出资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何菲娅律师执业逾六年,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她在处理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时,就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证据挖掘:锁定原股东出资漏洞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财产查控。通过仔细调取并深入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法律适用:坚持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审应对:充分准备陈述责任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及转让股权的恶意,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论证:构建完整法律链条
律师结合《公司法》和《九民纪要》等规定,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原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担责。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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