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陷入僵局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但执行难问题也时常困扰着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陷入了死胡同。
二、何菲娅律师临危受命
何菲娅律师,律所合伙人,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是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复合型案件的能手,在侵权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都颇有建树。此次面对这起复杂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何菲娅律师接受了委托。
三、抽丝剥茧寻真相
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关键线索的发现,为案件的突破奠定了基础。
四、一审受挫不放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律师并未气馁。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五、庭上舌战显功底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构建完整责任链条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七、终获胜诉解难题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胜诉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何菲娅律师凭借其“交警视角+律师专业”的独特背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显著优势。她既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又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无论是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还是整体谈判中,都能游刃有余。如果你也面临类似的法律难题,不妨寻求何菲娅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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