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博弈。尤其是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等问题,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诸多挑战。本案中,律师凭借专业的服务流程和精湛的技术,成功解决了这一复杂案件。
证据收集与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深入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通过细致的审查,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为其原配偶,这一关键线索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法律依据运用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庭审准备与陈述
在高某及相关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清晰地阐述了高某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观点。
责任论证链条构建
律师结合《公司法》及《九民纪要》相关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使得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诉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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