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产合同纠纷
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南京从事律师工作,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房产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和协商。她深入分析案情,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策略。通过与法院的配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免于高额索赔,成功解决了纠纷。
应对租赁纠纷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马鞍山市XX诉被告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原告称与石XX签订合同,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认定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俞雯和其他代理人一起,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向二审法院证明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石XX上诉,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俞雯在案件中准确分析案情,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为被告章XX成功维护了权益。
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在庭审中,围绕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证明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以及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论,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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