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深耕:民商与婚姻领域的多面能手
郭寿瑶律师深耕于民商事业务,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熟悉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能设计高效的回款方案。在股权纠纷等细分领域,她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处理股权架构搭建、股权代持纠纷等问题。在婚姻家事领域,她承办案件达200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和抚养费纠纷,还熟悉遗产及财富传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经典战例:用判决说话的实力派
案情:原告唐XX与被告成都住XX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该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还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
律师履职:郭寿瑶律师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查明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她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共同被告,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混同,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精准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
结果: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物业费等共计1723.17元及逾期利息,被告黄XX、邱XX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原告周X与被告陈XX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均拒绝还款。
律师履职:郭寿瑶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借条、银行转账交易凭证等证据,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陈XX归还原告周X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
【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需对公司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股东转让了股权,若在持股期间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对公司转让前债务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原股东黄XX和现股东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因此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郭寿瑶律师执业以来严谨务实,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民商事和婚姻家事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她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