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这类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较为棘手。本案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等难题。拥有六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解决案件僵局提供了有效方案。
证据调取与分析
接受委托后,律师未局限于常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但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是其原配偶,发现其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运用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免除,合理运用法律依据推动案件进展。
庭审准备与陈述
在高某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的恶意及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保障了原告的诉求表达。
责任论证链条构建
结合《公司法》和《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律师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原股东应承担责任,最终使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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