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典型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律师巧破执行僵局

典型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律师巧破执行僵局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2047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复杂的商业与法律环境中,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本文聚焦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介绍了何菲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成功为当事人追加被执行人,挽回损失,展现了优秀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典型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律师巧破执行僵局

一、资深律师背景与专长

何菲娅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还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她独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优势明显,同时也精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她的专长领域广泛,涵盖侵权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析产继承、各种典型与非典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还擅长刑事辩护。此外,她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

二、案件僵局待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僵局。此时,何菲娅律师接受了委托,开始了艰难的办案之旅。

三、抽丝剥茧寻突破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首先,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有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律师没有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四、庭审力证赢判决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菲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执行难题。

网站地图
更多

判决执行最新文章

遇到判决执行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