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执行案件
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于苏州地区,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在疑难执行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的主要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工作方式既包括诉讼也涉及非诉。
在执行案件中,他尤其擅长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如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
处理股东责任纠纷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
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有效使用本身即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提示我们,在法律纠纷中,看似边缘的客观信息往往能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对于商事主体而言,任何与身份、承诺相关的文件交付,都可能产生不可轻易推翻的法律效果。
吴天成律师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形成了独到的专业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具战略性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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