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存江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自2020年起在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律所副主任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深耕刑事辩护等领域,秉持“案件精细化办理,以尚法之心,行正义之举”的执业理念。在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他展现出了专业的操作逻辑。
案件背景剖析
被告人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唐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达121万余元,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辩护策略制定
徐存江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首先,指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其次,认为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再者,提出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还强调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宣告缓刑。
办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充分体现了徐存江律师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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