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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就没救了?这两起案例教你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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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8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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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从一位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样两个案件,让人深刻感受到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债权陷入绝境时,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还有股东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想逃避出资责任,又能否得逞呢?下面就来看看这两起案例。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是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擅长疑难执行案件民商事诉讼等领域。

先来说第一个案例。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没了希望。吴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卢某全额拿回本金。

再看第二个案例。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想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但吴律师抓住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这一关键细节,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能总结出一些法律干货:

1.巧用法律途径: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

2.认缴出资有责任: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是严肃的法律承诺,不能随意逃避出资责任。

3.重视细节证据:在法律纠纷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如身份证有效期等,可能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

结语

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市场主体在参与商事活动时,要审慎对待自己的承诺和义务。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所在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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