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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校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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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6412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住校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大家都知道是肯定要有监护人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的一些过错监护人都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所以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监护人其实是有一定的顺序要求的,那么住校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对于住校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的问题我们是可以参考我们国家规定的监护人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监护人的顺序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应的要求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兄弟姐妹这一个顺序来进行排列。对于这个问题来说的解决方式其实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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