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他在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还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其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他主要处理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和遗产纠纷案件,业务涵盖诉讼与非诉领域,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
处理刑事案件
2023年,王铖接手了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期间,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川内,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报公安机关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作为被告代理人,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了关键线索。一方面,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该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王铖的执业生涯中,2021年他就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2年他还办结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另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4年,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2025年,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