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2018年开始在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该所副主任律师。她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等多个领域均有丰富经验,曾参与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如涉黑案件、跨境网络诈骗案等。
案件背景
2024年7月5日晚,被侵权人王XX在A幼儿园承租管理的操场内跳广场舞时,被未成年人闫XX驾驶、韩XX与李XX共同推动的滑板车撞倒,导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王XX住院28天,出院医嘱要求卧床8周。事故发生后,王XX就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将闫XX及其监护人杨XX、韩XX及其监护人韩某、李XX及其监护人万XX、A幼儿园列为被告,委托张晨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全程。
一审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均提出上诉抗辩。闫XX及其监护人主张王XX应承担主要责任,且三期期限认定、费用赔付不合理;李XX及其监护人认为推动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已切断,且已尽监护义务;A幼儿园辩称已履行场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与园方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审被告韩XX及其监护人未到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方过错责任并核算损失后作出判决。
二审代理
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晨阳律师继续作为王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她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答辩,坚持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恰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查,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最终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认定闫XX承担30%赔偿责任,韩XX、李XX各承担20%赔偿责任,A幼儿园承担20%赔偿责任,王XX自行承担10%责任。因闫XX、韩XX、李XX均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法院还依法核算出王XX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7391.64元,各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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