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深耕:以合同事务为基,拓债权债务之域
潘登律师深耕于合同领域,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占比约30%,同时在买卖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债权债务领域,他承办相关案件达100件,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占比约70%,并熟悉企业破产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合同纠纷中,他擅长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加盟)纠纷,还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能针对不同的加盟类型提供专业化诉讼方案。
经典战例:用判决说话的实力派
案情:2011年7月,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设备。原告按协议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后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756567元,违约金人民币205407.94元。被告答辩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
律师履职:潘登作为原告杭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为原告提供法律支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以证明双方的租赁关系和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并在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结果: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最终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解答】: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若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实际履行中计算标准与约定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当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而实际履行中计算标准与约定不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在上述案例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而原告在诉讼中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法院认为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该主张与法无悖,故予以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的标准为准。
潘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谨务实,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合同事务和债权债务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他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以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着态度,充分体现了其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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