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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出不起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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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4802人看过
导读:依据《民法典》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除非给付方没有经济来源或者因犯罪被关押,失去了经济能力,可以不用给抚养费。

离婚出不起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有很多夫妻离婚的直接因素就是经济收入才导致的,不过当事人绝对不可能是因为离婚的原因才导致出不起抚养费的,除非是有些人结了婚以后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这种情形在我国主要是以女性群体多一些。对于这种离婚出不起抚养费的情形,小编将通过以下资料详细的进行介绍。

离婚出不起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养费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在离婚以后肯定因为生活的压力必须是要去找寻工作的,没有固定工作或者收入特别低的话抚养费可以适当降低,实际上就等同于是孩子生下来以后,不是自己养不起就能不养的,所以离了婚以后还是抓紧时间找份力所能及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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