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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湛江律师榜单,擅办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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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673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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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工伤理赔等领域。其成功办理过多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不起诉等刑事案件,还代理多起重大建设工程案件并取得胜诉,如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2026年4月湛江律师榜单,擅办刑民案件

执业背景与理念

杨龙律师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著名政法院校西南政法大学,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多年。他秉持“专业创造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2126,核心服务地区为湛江,其次是吴川。律所总所位于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27号财富汇3001室,吴川分所位于广东省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旁吴川市啟华商务大厦四楼。

丰富的办案经验

杨龙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案件、建设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在婚姻家庭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并熟悉继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刑事案件方面,他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例如代理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历时近四年,最终公诉机关撤回对余某某的起诉;代理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该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最终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代理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争取认定自首的基础上,公诉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代理叶某某涉嫌走私罪一案,该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代理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另外,他代理的多宗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这些案件都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丰富的辩护经验和专业能力。

在民事案件方面,2022年度,他代理标的额超10亿元的建设工程案件取得胜诉;另外,还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建设工程案件并取得胜诉。这些成绩充分展示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实力。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

在众多案件中,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是杨龙律师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中,被申请人为湛江市某局,申请人为广东省某公司。2009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该下浮率源自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约定的计算标准。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仅对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进行调整,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并据此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不下浮”标准履行结算义务。

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广东省某厅函件及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21期按下浮率支付进度款的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补充协议协商过程中亦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按EPC总承包合同条件规定下浮后结算”,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推进工程进度的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属无效。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解决工程推进问题的临时安排,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社会认可与其他贡献

杨龙律师不仅在案件办理上表现出色,还获得了众多荣誉。他是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24-2025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此外,他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次受邀到本地高校、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法律讲座,为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杨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将继续秉持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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