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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专精侵犯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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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3 · 1448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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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侧重诉讼业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已成功办理300余件相关案件。如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行动,使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阻却刑事追诉。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专精侵犯类犯罪案件

刑事辩护深耕

李鉴春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他服务的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就有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以及职务犯罪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合同诈骗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被告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使用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事实。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构成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系统论证本案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证据线索。

成功阻却追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涉案金额巨大且已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李鉴春通过专业辩护,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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