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现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等多个领域经验丰富。
损失证据收集与固定
黄蓉律师在接受【原告A】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行动。她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了事故责任归属;收集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确定维修费用;收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挖机工况图,固定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这些证据为【原告A】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维修必要性举证与抗辩
面对【被告C】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积极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她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详细说明挖机工作环境特殊,更换驾驶室系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通过这些举措,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使得法院对【原告A】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
停运损失合法主张与计算
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最终法院判令实际侵权人【被告A】及车辆挂靠公司【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
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主张
黄蓉律师明确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她依法主张【被告C】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与【被告B】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精准锁定赔偿责任主体,为【原告A】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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