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作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此次她参与的扬州市XX与苏XX、郭XX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
证据审查环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X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租赁合同书、《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租金结算汇总表、收据存根等证据。黄蓉律师协助被告方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被告苏XX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不清楚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被告郭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XXXX公司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其公司未提供担保,对证据3、4不清楚相关情况。黄蓉律师通过细致的质证,为后续的案件分析和辩论奠定了基础。
争议焦点处理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黄蓉律师针对这两个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债务是否已超诉讼时效,黄蓉律师依据事实,指出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原告租金的时间以及原告起诉的时间,证明不超出诉讼时效,反驳了被告XXXX公司提出的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对于争议焦点二,即被告XXXX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黄蓉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保证合同无效,从而得出被告XXXX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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