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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律师精准论证助力供应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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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3 · 1903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邵如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71036153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94700001
案例展示: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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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案例中,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时,通过合同文本分析认定共同买受人身份,主张不合理付款条件无效,充分论证付款条件成就,合理争取违约金上限,有效应对缺席审理和二审抗辩,为供应商成功维权。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律师精准论证助力供应商维权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与管理学硕士学位,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共同买受人身份认定

邵如阳律师通过对合同文本的细致分析,抓住合同中“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重点论证。在案涉《物资采购合同》中,首部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关于产品交付、验收、结算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均将化公司与中公司并列表述为“甲乙方”,特别是第9.1条明确约定“甲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乙方对逾期付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邵如阳律师凭借这些有力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而非化公司主张的“仅系代采购方”,为XXXX追索货款奠定基础。

不合理付款条件无效主张

合同第7.1条约定XXXX收款需以中公司向化公司付款为前提。邵如阳律师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关于禁止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条件的规定,指出该约定实质是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设置以第三方履行作为自身付款前提的障碍性条件,明显增加了作为中小企业的XXXX的收款风险,将化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合理转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邵如阳律师的这一主张被一、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有效排除了化公司以“中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

付款条件成就论证

邵如阳律师通过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证明付款条件早已成就。设备已于2023年6月25日验收合格,截至2024年6月25日质保期已满,付款期限早已届至。中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的《付款计划函》对欠付货款512000元予以确认,进一步佐证了债务的存在及金额,从而明确化公司的付款义务已到期。

违约金上限争取

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但邵如阳律师准确理解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这样既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又确保XXXX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赔偿

缺席审理应对

针对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邵如阳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XXXX的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应诉抗辩

针对化公司的上诉理由,邵如阳律师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化公司关于“非共同买受人”“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上诉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其答辩意见,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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