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思骑律师,拥有跨学科知识体系,具备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与专业律师执业能力,在法律实务领域深耕多年。此次在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汤思骑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立案与证据质证
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在证据质证环节,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立项批复、协议、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确认。汤思骑律师协助被告方对证据进行梳理和质证,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不予采证,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不予采证,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对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
事实确认与争议评判
法院审理确认了原、被告及项目公司的主体信息、项目立项及合作协议签订情况、项目审计结果、被告一竞拍取得土地、保证金返还诉讼及本案保全等相关事实。汤思骑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如《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抗辩。他明确指出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与律师作用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在案件中,凭借其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通过合理的抗辩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成功突破诉讼时效障碍,为被告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保障了原告应得的管理费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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