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专长
李岩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主要服务企业与个人,工作侧重诉讼。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占承办案件约30%。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代理人,他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并成功获法庭认定。同时,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案例
在滦平县张XX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中,李岩作为申请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争议焦点在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问题。李岩分析案情后,认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数额差距较大,被申请人应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责任。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他指出申请人受伤后返回工作岗位是提供额外劳动,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不同。在仲裁过程中,他通过举证质证,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等情况。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伤保险问题未获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因被申请人已支付而未再支持,但仍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劳动纠纷案件
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被告王XX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李岩作为被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系谭XX个人雇佣,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岩分析认为,谭XX系原告经营者,其雇佣行为是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在人身从属性上,被告受谭XX管理指挥;经济从属性方面,被告按月领取工资,车辆用于原告经营业务;业务组成上,被告的工作属于原告业务范畴。李岩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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