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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工伤劳动纠纷律师李岩:擅解工伤与劳动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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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0 · 11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5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820231063075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10314960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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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岩自2023年起在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执业,承办案件超200件。核心业务为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如在诈骗案中,为当事人核减诈骗金额,减轻二年刑期;办理国企欠款案,促成庭外和解,全额追回欠款;处理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为当事人锁定劳动关系,争取足额赔偿。

工伤赔偿代理

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在工伤赔偿领域展现出专业能力。在张XX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中,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张XX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共计3XX5X0元。李岩作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

公司方面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李岩分析案情后,针对证据重点出击。在工资证据方面,公司不认可张XX提供的考勤表,李岩指出考勤表虽无公章且为张XX本人制作,但结合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证明张XX月工资15000元。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李岩强调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张XX受伤后继续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视为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最终,仲裁委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已支付,但支持张XX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

劳动关系确认代理

劳动纠纷领域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谭XX个体运输户请求法院判决与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个体运输户认为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与个体运输户无关,王XX与谭XX是劳务关系。王XX则辩称与个体运输户存在劳动关系,围场劳动仲裁委也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岩作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李岩深入研究案件,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入手。在主体资格上,指出谭XX个体运输户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作为经营者,其雇佣行为是代表个体运输户的职务行为。在人身从属性方面,王XX受谭XX管理和指挥,纳入了个体运输户的生产组织体系。经济从属性上,王XX按月领取相对固定工资,驾驶车辆用于个体运输户经营业务,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业务组成相关性上,王XX的运输工作属于个体运输户业务范畴。经过激烈辩论,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之间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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