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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遇争议、劳动关系难确认?看律师如何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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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0 · 1261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朋友聊天,他说身边有人遭遇工伤后,和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还有人在确认劳动关系时遇到了麻烦。其实,这类法律问题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今天,咱们就通过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分享的两个真实案例,来看看遇到这些情况该如何解决。

案例一:伤残九级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

公司则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且已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为张XX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但公司对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发放。

仲裁委最终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仅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个体户用工纠纷

李岩律师还代理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个体运输户认为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而非与个体运输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都是谭XX个人行为,且王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自己接受原告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运输户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王XX与个体运输户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上均存在从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病历、考勤表、工资流水等。同时,要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明确哪些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综合考虑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相关性等因素。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也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确认等法律问题上,证据和法律依据至关重要。遇到类似问题不要慌,积极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执业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大家有法律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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