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儿,涉及到感情、财产、孩子等各种问题。而当夫妻双方无法和平协商离婚时,起诉打离婚官司就成了不少人的选择。可很多人在准备起诉时,却犯了难,不知道该去哪个地点起诉。毕竟,起诉地点选不对,可能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影响案件的进展。那么,起诉打离婚官司究竟应该前往哪个地点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
一、一般情况下的管辖法院
通常来说,起诉离婚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比如,小李和小张夫妻二人,小张的户籍在A地,那么小李若要起诉和小张离婚,一般就要到A地的法院去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小张虽然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小李就应该到B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二、特殊情况的管辖法院
要是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因为某些原因被注销了城镇户口,而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C地,那么原告就可以在C地法院起诉离婚。另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小王是非军人,他的妻子是军人且为非文职军人,那么小王若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三、双方都不在住所地的管辖法院
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夫妻二人都离开户籍所在地D地三年了,被告在E地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就应到E地法院起诉;要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在F地居住,那原告就可以在F地法院起诉。
四、对方下落不明或被监禁的管辖法院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下落不明已经两年,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G地,那么原告就可以在G地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被告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因犯罪被监禁在监狱,原告经常居住地在H地,原告就可以在H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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