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曲智玮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6501202010279349,自2020年起在新疆乌鲁木齐开启执业生涯,现就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绿地中心9层。他拥有江西理工大学工学学士的教学背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婚姻家事、公司治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财产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笃行致远,厚德正生”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职务
2023年8月,曲智玮律师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也反映出他在相关领域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为行业的发展和相关事务的处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擅长领域
曲智玮律师擅长婚姻、继承、公司治理、复杂合同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在婚姻和继承方面,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家庭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维护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在公司治理领域,他熟悉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对于复杂合同纠纷,他能够精准分析合同条款,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他可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在阿XX・麦某某与XX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阿XX・麦某某系XX公司原监事及财务负责人,被告为XX公司,第三人阿XX・阿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发起设立XX公司,后因公司引进战略投资人,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由第三人代持原告股权,原告退出显名股东行列。但之后第三人违背诚信原则,否认原告实际股东身份,拒绝配合原告恢复显名股东身份。
原告提出多项诉求,包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并享有50%股权,要求被告办理股东增记手续、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以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被告及第三人则提出多项抗辩,如原告未实际出资、已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相关协议签名系伪造、原告涉嫌挪用资金罪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等。
曲智玮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团队律师紧密协作,为原告提供了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首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争议焦点,明确了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等核心问题,为制定诉讼策略奠定基础。其次,全面搜集举证,指导原告搜集整理了出资流水、经营管理文件、录音录像、《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等关键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出资事实及股权代持关系。
针对被告及第三人否认签名真实性、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律师团队及时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通过两次司法鉴定,得出《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上第三人签名为其本人所签,被告提交的《证明》《劳动合同》上原告签名非其本人所签的结论。被告及第三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抗辩,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在庭审中,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股东资格的实质认定标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实际股东的显名权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其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说理支撑。
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程序、四次开庭审理、两次司法鉴定及异议答复,律师团队全程跟进案件每一个程序节点,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最终,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原告系公司持股50%的实际股东,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判令被告签发出资证明、记载股东信息;判令被告和第三人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巨额的股权经济损失,也为类似股权代持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实践参考,彰显了曲智玮律师在公司治理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在商事纠纷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曲智玮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婚姻家事和公司治理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