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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故意杀人,两起刑事案件判罚不同!背后法律逻辑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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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2 · 1246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做律师的朋友聊天,听到了两个令人深思的刑事案件。一个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一个是故意杀人的案件。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人最后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结果却有所不同。这背后到底有哪些法律因素在起作用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案例。

案例讲解

案例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代理。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12年执业经验,深耕刑事辩护等多领域,承办案件已逾800件。

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李XX明知产品有问题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传唤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孔伟律师提出,李X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法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王X故意杀人罪案

同样由孔伟律师代理。2016年王X父亲被伤害,他对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报复,先徒手殴打,后用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5月22日0时,王X投案。

孔伟律师指出,王X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是初犯,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符合缓刑条件。法院认为王X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干货

自首很重要: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李XX和王X都因自首获得了从轻处理的机会。

认罪认罚有好处: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能依法从宽处理。这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都因认罪认罚得到了量刑上的优惠。

积极赔偿获谅解:像王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公正的判罚。无论遇到何种法律困境,都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孔伟律师执业多年,在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所在的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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