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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收养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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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0675人看过
导读: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总则收养的规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根据《民法典》,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立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认可。下面律图小编将会针对收养的规定有哪些这一问题整理一些的相关法律信息。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基本而言,未满十四周岁的孤儿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抚养教育能力的孩子与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无子女收养人能够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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