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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劳动与合同纠纷律师刘振宇:处理多类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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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1 · 11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振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0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191114384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60378030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刘振宇律师,女,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主要业务内容为: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合法权益为理念,认真办案,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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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服务开封地区。在劳动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如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驳回原告欠薪、经济补偿等诉求;在郑州XX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虽一审败诉,但二审部分逆转,减少了被告责任。

劳动纠纷代理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服务于开封地区,主要客户为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贾X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劳动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贾X认为公司欠薪、欠保,应支付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保;公司则称未欠薪,贾X因自身过失被调岗后主动辞职,社保补缴属行政范畴。

刘振宇作为被告代理人,分析案情后,指出贾X工资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对于调岗,强调贾X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关于社保,明确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法院驳回贾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为被告减少了赔偿风险。

合同纠纷处理

在郑州XX公司与刘X的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某公司认为与刘X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短期劳务合作;刘X则主张自入职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刘振宇作为被告代理人,指出刘X是学生身份,利用暑假时间工作,且公司对刘X不进行严格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刘X入职起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刘振宇继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刘X入职至到某职业学院报到之日,减少了被告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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