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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二审改判!驾车撞人是否算持械,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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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1833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做律师的朋友聊天,了解到一个特别的刑事案件。在聚众斗殴中,驾车撞人这种行为是否算持械,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真实案例,看看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定的,从中我们也能学到不少法律知识。

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

河南省兰考县的李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一审判决。事情是这样的,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他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便告知了杜X的丈夫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街道协商。凌晨,双方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突然加速撞击杨X等人,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受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一审法院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上诉,他称驾车是为接走李X,不是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振宇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件,发现关键问题在于李X驾车撞人是否构成持械斗殴。他通过分析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指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冲撞事发突然,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重新量刑。

法律干货

1.持械认定很关键:在聚众斗殴案件中,持械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就不能认定持械斗殴。所以大家要清楚,不是所有看似“持械”的行为都能被法律认定。

2.自首和认罪态度很重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也能从宽处理。这提醒大家,犯错后要及时回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判决结果。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要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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