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多年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要打水漂。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他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责任,未等开庭审理,公司和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同样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
吴律师没有被签字问题迷惑,而是抓住肖某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这一关键细节。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考虑多重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我国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出资是严肃法律承诺,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他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要留意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2.重视身份信息使用:参与公司相关事务时,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因为身份信息的使用可能产生法律效果,不能随意提供。
3.善用法律武器:遇到法律纠纷,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纠纷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都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不要慌张,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困扰,不妨多了解法律知识,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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