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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人权益如何保障?两起案例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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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1839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朋友聊天,他说身边有人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无法实现,很是苦恼。其实,遇到这种情况并非束手无策。今天就通过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分享的两起真实案例,来看看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要打水漂。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在庭审中,没有被签字笔迹争议干扰,而是抓住肖某提供的身份证认缴出资时处于有效期这一关键细节。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种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和认缴承诺。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要留意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重视身份信息使用: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股东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避免随意提供身份信息,因为可能产生不可轻易推翻的法律效果。

善用法律武器: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纠纷中,只要运用正确的法律策略,即使面临困境,也能找到解决办法。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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