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劳动纠纷案件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经验丰富。
贾某在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5年,岗位是财务部会计。202X年11月22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某办公物品搬离,双方产生矛盾,贾某未再领取该月工资。202X年1月3日,贾某申请劳动仲裁。原来,公司在贾某工作期间,欠缴202X年11月至202X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202X年11月至202X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有欠缴情况,在贾某申请仲裁后才于202X年1月20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公司则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欠薪,贾某因不接受调岗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情形,社保补缴属行政征缴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贾某于202X年11月26日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X年1月3日同意,解除时间为202X年1月3日。公司已支付11月工资,贾某主张差额与工资构成不符,且仲裁时曾认可未拖欠工资,故欠薪诉请不予支持。贾某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合同事务案件
刘振宇律师还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刘某某高中毕业后,于202X年7月15日到郑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约定工资每小时15元。8月14日工作结束后,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刘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工作中受公司安排、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
刘某某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2X年7月1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称与刘某某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按小时计发报酬,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刘某某被录取前。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入职公司后,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发放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自202X年7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劳动关系截止日期不当,202X年9月1日刘某某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X年7月15日至202X年9月1日。
法律干货
1.工资计算要准确:计算工资时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不能简单按平均工资计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主动辞职需谨慎:主动辞职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若公司存在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3.保留工作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些能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有力证据。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我们看到职场中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的复杂性。大家在职场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大家可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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