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这事儿,对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个艰难的决定。有人第一次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经过了冷静期,可到了冷静期结束,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成。之后他们又打算再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这时候大家就犯嘀咕了,二次到民政局办离婚还需不需要冷静期呢?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不能顺利结束婚姻关系,还影响着后续一系列事情的处理。下面咱们就来好好分析分析这个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离婚登记处理表》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第一次申请时就会进入离婚冷静期。
比如,小李和小张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他们就进入了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如果冷静期结束后,他们没去领离婚证,那就相当于撤回了离婚申请。
二、二次申请的情况分析
如果第一次申请离婚,冷静期过了没去领离婚证,之后又去申请离婚,依然要经历冷静期。因为每一次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都是一个新的程序,都要按照规定来。就像前面小李和小张,冷静期过了没领离婚证,后来又决定离婚,再次去民政局申请时,还是得重新开始计算三十天的冷静期。
三、二次申请所需材料
二次申请离婚和第一次申请所需材料基本一样。夫妻双方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准备这些材料时要注意,离婚协议书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避免之后产生纠纷。
四、二次申请的流程
二次申请离婚的流程和第一次也差不多。首先,双方要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就进入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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